
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是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定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注冊。經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申請注冊商標流程大致如下:
1、在正式提出注冊申請前,建議先對商標進行查詢檢索,以判斷是否已有他人在相同/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過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提交正式的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受理后將下發《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
3、商標局所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若該申請商標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將對該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公示期為三個月),同時下發《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通知書》。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該申請商標將被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商標變更
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
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商標續展
商標續展是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指通過協議轉讓、接受贈送、繼承、繼受等方式從原商標注冊人處取得其注冊商標所有權的行為。
商標移轉有兩種情況:一是作為商標權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其注冊商標。二是作為商標權人的企業破產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標權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繼受。
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